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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
【添加日期:2008-6-17 14:54:5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完善输送体制,规范交流机制,保障基层教练员的合法权益和优秀运动队的人才需求,保持湖南竞技体育发展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省体育局各训练单位、各项目管理中心,全省各级各类体育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选拔与注册
第四条 各级各类体校必须坚持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原则,立足本地,按照各运动项目教学训练大纲的要求,开展选材和运动训练,积极为省优秀运动队选拔高质量的后备人才。
第五条 凡参加省运会、省常年青少年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参加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管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 全省体育后备人才注册登记,由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并进入省体育后备人才管理数据库。
第七条 由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到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资格注册登记。
第八条 跨省选拔招收运动员,必须经省体育局各训练单位和各项目管理中心确认、接纳,并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省内跨市、州选拔招收运动员学生,应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参加省比赛应办理有关交流手续。
第三章 集训与进队
第十条 省优秀运动队根据本项目队伍年龄层次的衔接和招收运动员的需要,负责组织寒假、暑假(或大赛后)运动员学生集训,时间一般为15—30天。
第十一条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集训名单由省体育局各训练单位确定,并由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下发集训通知。各项目管理中心集训名单由各中心下发后报省体育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集训所需经费(含训练费、伙食费、住宿费等),由省体育局各训练单位承担(不含省体操学校、跳水学校)。
第十三条 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集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第十四条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试训是在集训的基础上,经观察筛选,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实行。无特殊情况未参加集训的运动员不得参加试训。
第十五条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试训名单由各训练单位确定,并由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下发试训通知。
第十六条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试训任务分别由各训练单位(含省体校)承担。试训时间为6—12个月。
第十七条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试训所需经费(含训练费、伙食补贴费、住宿费等),由各训练单位承担(运动员须自交基本伙食费)。训练单位不得收取抵押金等违规费用。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各训练单位须与试训运动员及其家长和所属市州体育局、所属中小学校签订试训合同。运动员在试训期内达到进队标准,应及时选招进队试训期满仍不能选招进省队者,应安排在省体校或回原学校学习,并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通过试训需办理进队手续者,要按照《湖南省优秀运动队进队标准》进行测试和体检。无特殊情况没有参加试训的运动员不得选招进队。
第二十条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选招进队名单,报省体育局选材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前20名,全运会预赛出线,全国青年赛前8名,全国少年赛前3名,参加全国和全省正式比赛达一级运动员标准者,办理进队手续时,可免一般素质和专项素质测试。
第二十二条 办理进队手续不得收取规定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章 输送与交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体校必须树立输送第一的思想,积极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高质量的运动人才。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体校运动员必须参加省优秀运动队组织的集训和试训,并服从选招。
第二十五条 在优先保证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前提下,为提高全省各级各类体校的办学效益,增强活力,本着组织批准、个人自愿、互利互惠、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原则,允许市州之间、省市区之间的体育后备人才有序、有偿交流。
第二十六条 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体育学校对外进行体育后备人才交流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外交流的范畴:
1、经集训、试训后未被省优秀运动队继续试训或选招进队,而被退回原体校者;
2、在达到各项目规定进队年龄时还未被省优秀运动队选招进队,一次也没有参加过集训、试训者;
3、经训练单位报省体育局同意交流的在省优秀运动队的集训、试训队员。
第二十八条 经集训、试训后,未被省优秀运动队选中,需退回原体校的运动员,训练单位须先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具退回原因的意见书。各市州体育局凭训练单位的意见书,可到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对外交流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体校及基层教练员不得私自向外省市区交流运动员。符合交流条件,需向外省市区交流的,各市州体育局须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各训练单位和各项目管理中心不得私自将在省队集训、试训的运动员向外省市交流。确实需要向外交流的,训练单位须事先征得集训、试训运动员学生所在市州体育局的同意,并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未经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外省市单位和个人不能在省内选招运动员。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交流的运动员,外省市区接收单位必须与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签订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的“运动员协议书”。交流协议签订后,由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项目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销该运动员在湖南的注册资格。
第三十三条 外省市区接收单位须向湖南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交纳一定的运动员培训费,其数额根据运动员水平确定。收取的培训费根据运动员的培训时间划归运动员所在单位和业余体校。
1、取得湖南省青少年比赛前三名或达到一级和运动健将标准的运动员以及湖南省优势项目运动员,每名运动员收取培训费4万元;
2、取得湖南省青少年比赛4—8名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的,每名运动员收取培训费2万元;
3、其他水平的运动员收取培训费10000元;
4、培训费在签定协议时一次性交清。
第三十四条 经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交流到解放军代表队、外省市区专业队的队员承认并计算该运动员学生所在体校带训教练员的输送指标。
第三十五条 省内运动员交流须凭市州双方体育局报告和交流协议书,到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省内交流的运动员参加省运会的代表资格,按省运会总则规定办。
第三十六条 允许各人才基地在全省范围内招生,所招生的运动员在省运会比赛中实行双向计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将体育后备人才输送的数量与质量,作为省体育局对各级各类体校工作检查评估的一个主要指标,并每年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按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体委《关于湖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1996]26号)规定,各市州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优秀运动队,给予其输送体校(含省体操学校和中小学校)、输送教练员一次性输送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奥运会冠军、全运会冠军运动员,业余体校(含省体操学校)的输送教练员和单位,按政策给予输送成绩奖励。
第四十条 每四年一届全运会周期,对各级各类体校(含省体操学校)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成绩显著的教练员和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省运会设立“代表团输送奖”,并给予奖励表彰。
第四十二条 凡拒绝参加省优秀运动队集训或集训中途私自离队的运动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视情节给予该运动员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参加省运会比赛资格,并在省运会上对运动员所在代表团给予扣牌、扣分处理;
2、取消该运动员带训教练员二年带队参加省比赛的资格,并在全省通报;
3、取消该运动员所在体校二年评优、评先资格;
4、取消该运动员所在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经费拨款和人才基地称号。
第四十三条 凡私自将所带训运动员外流出省的,将给予如下处罚:
1、取诮该教练员四年带队参加省比赛的资格和职称晋升资格,并在全省通报;
2、在省运会上对运动员所在代表团给予扣牌、扣分处罚;
3、取消该运动员所在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称号;
4、省体育局在四年内取消对该市、州的经费拨款。
第四十四条 凡擅自将所集训、试训运动员交流出省的训练单位和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将给予如下处罚:
1、追究训练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2、没收非法所得,取消该教练员当年奖金,给予行政处分,并在全省通报。
第四十五条 凡在省优秀运动队集训、试训、选招工作中索要、收取钱物的教练员,将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该教练员作出公开检讨,退回财物;
2、取消该教练员任职资格,给予行政处分,并在全省通报;
3、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南省体育局。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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